半岛象州法院:打假!朋友圈售卖假冒伪劣“三无”减肥产品被判“假一赔十”!

2024-06-10 06:3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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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2024年2月,河北的师某添加了姚女士的微信,向其微信账户转账1196元订购两盒“压片糖果”减肥产品。同年3月2日,师某向姚女士提出代朋友买两盒“压片糖果”产品,并再次向其转账1196元。两次的货物都发自广东省广州市一姓曾女士。3月8日,师某问姚女士服用该“压片糖果”产品是否有头晕心慌情况,并要求姚女士提供生产许可证。姚女士以商家才有许可证为由拒绝提供,并要求师某按退货流程将货物退回后退款。3月9日,姚女士向师某退还购物款2392元。因师某提出要求退一赔十未果半岛,遂诉至法院,认为姚女士销售的“压片糖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其退还货款2392元,并按货款的十倍即23920元进行赔偿。

  象州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该推销“压片糖果”减肥产品的微信号是以姚女士在广西老家73岁爷爷的身份信息申请注册的,实际使用人是姚女士,法院随即依法追加了姚女士作为被告进行审理。

  诉讼过程中,原告师某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案涉“压片糖果”产品进行检验,经检验,该产品内含国家禁用的成分。鉴于案涉产品外包装上标明制造商为广东省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提交了该公司母集团法律事务部2021年3月9日发布的《关于盗用我司生产资质制售假冒产品的情况说明》,声明该集团旗下子公司广东省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从未生产过名称为“纯植物复合FBER压榨糖果”的产品,该产品为假冒伪劣“三无”产品,且公司从未宣称自己生产的普通食品具有减肥等作用。

  开庭时,原告师某表示被告已经退还案涉货款2392元半岛,因此仅诉请要求其承担“假一赔十”责任。被告姚女士则答辩称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不成立,被告并没有发货给原告,原告购买涉案商品供货商另有其人。

  象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姚女士冒用爷爷名义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售卖所谓的“压片糖果”减肥产品信息,原告通过网络从姚女士处分两次购买其宣传产品,双方形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姚女士接收原告购货款,指令第三方发货,系产品销售者,故其以非发货人抗辩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法院不予采信。姚女士向原告销售的“压片糖果”产品未记载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标签,且原告送检的“压片糖果”产品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的,以上能够证实姚女士销售给原告的“压片糖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姚女士也未举证证明其销售的上述“压片糖果”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应认定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姚女士作为销售者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有权要求其在退还购物款后按照货款的十倍进行赔偿。姚女士爷爷在本案中未实际参与销售行为,其与原告未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对姚女士的行为亦不知情,不负有向原告承担义务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姚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师某支付赔偿金23920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药品的质量是涉及人的生命安全的重大问题,出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考虑,我国制定的《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安全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均表明了国家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行为的决心,法院也将保证食品安全作为处理食品安全纠纷的首要价值取向。本案中,被告姚女士销售的产品中存在国家明令禁止的成分,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法应承担相当于价款十倍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半岛,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修正)

  第六条 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认定食品是否安全,应当以国家标准为依据;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以地方标准为依据半岛。没有前述标准的,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第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半岛、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标题:《象州法院:打假!朋友圈售卖假冒伪劣“三无”减肥产品被判“假一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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